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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小孩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死者生前本人工資30%按月發放,直至年滿18歲(18歲之前死亡的,發放至死亡當月止)。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義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子孫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因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無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來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 按 照 《工傷保險辦法》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待遇:(1) 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 因工死亡人員的配偶、父 母 ( 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男年滿六 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3) 因工死亡人員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 因工死亡人員的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者雖年滿十八周歲但繼續在全曰制 院 校 (本科及以下)就讀的;(5) 因工死亡人員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 18周歲或者雖年滿十八周歲但繼續在全日制院校就讀的。
(6) 因工死亡人員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 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者雖年滿十八周歲但繼續在全日制院校就讀的。屬於上述( 4) (5) (6)項涉及的對象年滿十八周歲後,雖未繼續在全日制院 校就讀,但因患嚴重傳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療、在短期內無法就業的,也可以享 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我個人認為不能。
理由如下: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申請撫恤金的條件為兩個大條件:一個是硬性條件,申請供養撫恤金的親屬必須是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一個是選擇性條件,也就是符合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就本案來說,申請供養撫恤金的親屬如工亡職工父親年齡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5周歲。
二,就該規定的理解,應該是因工死亡職工的父母必須在工傷事件發生時年滿的年齡,必須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如當時未達到條件,就不符合條件,在條件達到後也不能再申請撫恤金。
因我在上個月剛剛辦理一起與你所反映的情況相似的案件,勞動仲裁委沒有將未達到條件的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列入供養親屬范圍。以上觀點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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